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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

日期:2021-06-19 / 查阅量: 48882次


1.

农产品购销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应当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外: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政策依据。

2.

通行费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将根据收费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收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桥闸通行费可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依据。

3.

与客运相关的代金券。

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采购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获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如果获得了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如取得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客票,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道路、水路等其他客运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派遣从业人员的国内客运服务。纳税人国内客运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款,按照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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